封面新闻记者 林梦晴正规实盘配资网站
2021年11月30日,武汉市武昌区琴园小区,一名流浪精神病患误将一大学副教授遥控解锁汽车的提示音,听作是“模仿鸟鸣”,遂持木棍连击其头部致死。2023年8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受害人家属认为湖北大学(涉事小区物业管理方)、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等方对精神病患的救助监管不力,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判令湖北大学赔偿97万余元,其余方不担责。受害人家属、湖北大学均不服上诉。
8月19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围绕物业是否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等问题展开。11时许,民事二审结束正规实盘配资网站,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精神病患误将车锁声当作“模仿鸟鸣”
持棍连击副教授致死
据被害人妻子敖女士提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某刚窜至武汉市武昌区武车路琴园小区四处游荡、逗留。当日14时许,在居民楼13栋配电房旁,王某刚听到被害人王某平遥控解锁车辆的声音,便手持木棍袭击王某平头部,致其严重颅脑损伤身亡。
王某平生前影像/图源受访对象
棍子击打头部的“砰”声被过路居民李女生听到,在其证言中,她与王某刚对视片刻,对方将木棍藏进了绿化带。她再往前走几步,看到了趴在地上的王某平,头部周围流了一滩血,随即报告物业。
据接处警登记表,14时50分许,110接到报警,“有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躺在地上,身上都是血。”15时许,警察敲响了敖女士家的门:王某平出事了。
敖女士向封面新闻记者介绍,丈夫王某平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事发前还在处理学生的论文数据。在等待数据运行间隙,丈夫外出打疫苗加强针,却不想遭遇不测。“我那天还买了他爱吃的花生米,准备等他回来吃饭。”
王某平并非王某刚的第一个袭击对象。琴园小区居民任先生指出,事发当日12时许,他拿完快递路过13栋的配电房,感到有人在身后小跑尾随。回头发现,2米开外,一体型偏瘦的男子拿着约1.5米的木棍。
“我认为他要袭击我,就吼了他,质问‘你干嘛’。对方没吱声,转身走了。”据任先生描述,该男子身高约1.7米,体型偏瘦,眼神凶狠,“看起来精神不太正常”。后经照片对比辨认,他确认该男子是王某刚。
贵州安顺康欣精神病医院病历材料证明,王某刚曾于2020年因“凭空人语,疑人害己,行为异常4年”入院。王某刚亲友、居住地村干部的证言也指出,王某刚经常幻想有人要打他。
刑事判决书显示,经鉴定,王某刚作案时处于偏执型分裂症(发病期),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据王某刚本人供述,2021年11月29日,他从打工地郑州返回老家贵州时,因身份证丢失、资金不足,被郑州救助站买票送至武昌中转。次日凌晨4时,他乘车至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民警将其送至当地救助站。
但因救助站正在装修,他选择离开,游荡至琴园小区门口。“我感觉身后有人在追我,我很害怕,就直接走进去(小区)了。”之后,他找了根木棍防身,曾两次欲袭击“追赶者”(实为过路的小区居民),均因被发现而作罢。14时许,他将王某平遥控的车鸣声错认成对方在模仿鸟叫,“被吓了一跳”,遂起意攻击王某平。17时许,王某刚在小区内躲藏时被抓获。
2023年8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某刚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受害人家属:
多方监管救助精神病患不力,提起民事诉讼
在杀人行为外,敖女士也对精神病患的监管问题提出质疑。她认为,王某刚行踪供述中提及的郑州市救助管理站、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和琴园小区物业管理方湖北大学,未依法履行对王某刚的救助责任和危险因素排除责任,致精神病患流浪到受害者所在地。
对此,敖女士等家属对以上三方提起民事诉讼,索赔1791668.58元,包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2025年5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湖北大学赔偿承担全部补充责任,赔偿王某平家属97万余元。郑州市救助管理站、武汉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判决书显示,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本案中,被告武昌公安分局站前警务站民警在接到警情,核查被告王少刚的身份信息正常, 将其送至救助站。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错。
且原告的举证,不能证明被告郑州市救助管理站的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郑州市救助管理站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判决书还强调,湖北大学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对于进入小区的外来人员无任何监管措施,既未主动询问,也未登记管理。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未查验健康码等健康证明即予以放行。事发时,小区监控设备、安保巡逻均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反映出湖北大学的物业管理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
对此,湖北大学和王某平家属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敖女士认为,一审赔偿金额远低于179万余元,且未追究武昌分局、郑州救助站责任。湖北大学则指出“承担全部补充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物业已按规定到岗巡逻……被告王某刚存在故意躲避行为,苛求物业单位实时预防犯罪、阻止犯罪行为,已超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畴。”
8月19日9时,此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开庭,敖女士出庭。据她回忆,湖北大学代理人在答辩中提出,受害人驾驶车辆的声纳锁声音可能引发嫌疑人攻击行为;坚持湖北大学在案件中“无过错”,认为物业无法从监控发现嫌疑人的潜在危险性。
敖女士表示反驳,强调物业若严格执行当时的疫情防控门禁措施,嫌疑人本不应进入小区;质疑庭上所称监控视频的真实性和可用性,称在此前调取的监控并未发现嫌疑人踪迹及案发过程。
11时许,民事二审结束,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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